厦大资产〔2017〕27 号
厦门大学货物和服务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验收管理,保证学校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及其他物品等;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验收是货物和服务购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关键,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各类货物和服务,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获得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货物和服务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各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监督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验收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验收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1.自行验收指货物由采购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由单位组织人员与供应商一起进行的验收。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自行验收适用于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学校集中采购的专业科研仪器设备,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下通用货物。
资产后勤处不定期参与各单位自行验收项目,对已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抽查。
2.监督验收指使用单位组织使用者、供应商、资产后勤处、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
监督验收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的20万元(含本数)以上通用货物及其他按规定应由学校监督验收的项目。
第六条货物和服务验收依据《厦门大学货物申购清单》(以下简称《申购单》)、签订的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招投标材料、样品、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
第七条 相关供应商如对采购项目存在异议的,在验收时可邀请其共同参加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八条货物类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1.外观、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含样品)三者进行数量、型号、材质、配置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货物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2.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货物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服务类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整体或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条自行验收程序: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即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对服务内容、标准及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在确认货物符合要求后,办理资产登记和入库手续,其中境外采购货物应填写《进口货物验收报告》并该报告递交外贸公司;对服务类项目出具验收证明材料等。
通过学校招标、谈判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各使用单位组织自行验收前,需将拟组织验收的日期报资产后勤处。
第十一条监督验收程序:货物到货后,由各单位使用者与供应商或代理公司等共同开箱检查,进行外观与数量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由供应商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使用单位在确定前期初步验收符合相关要求后,向资产后勤处联系,确定最终验收人员及时间,组织监督验收。最终验收合格后,各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厦门大学货物验收报告》(其中境外采购货物应填写《进口货物验收报告》),并附上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清单、技术性能指标、技术测试报告等)交资产后勤处,办理资产登记和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学校贵重仪器验收参照《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厦大资产【2000】8号)相关规定执行。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货物,参照自行验收或监督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
第十三条国内采购的货物原则上应在到货之日起15日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货物应在到港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服务类采购按合同约定时限进行。
第十四条资产后勤处应根据合同督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各使用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五条验收时各单位如发现与合同、技术协议等不符合的,应及时报告资产后勤处,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1.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货物(如仪器设备)外观破损,各使用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并及时与供应商或外贸代理公司确定补充或更换货物的时间。
2.货物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与供应商商定。
3.货物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各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4.服务项目,在履约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采取措施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5.进口仪器设备,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
第十六条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七条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1.限期整改。
2.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的,按本章第十五条第三款执行。验收报告中注明供应商违约情节,视情节轻重进行索赔。
3.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且无法按本章第十五条第三款执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第六章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或未按合同履约的,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资产后勤处。
第十九条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参照相关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厦门大学物资验收管理办法》(厦大资产〔2011〕33号)自本办法颁布后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