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厦门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2021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

近日,学校印发《厦门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2021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问:印发《实施细则》的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明确了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要求。我校于2016年12月印发《厦门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完善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我校对《厦门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特别是针对科研人员反映较多的一般采购流程周期过长、难以满足科研使用需求等问题进行优化。此外,《厦门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与《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对《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二、问:扩大采购人自主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项目(经费)负责人可以根据仪器设备用途认定科研仪器设备。本《实施细则》中,“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学院(研究院)、科研单位等用户单位使用学校资金采购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配件和维修保养服务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直接用于科研”,可按照使用用途进行界定,与资金来源无关,满足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功能所需的相关设备、配件、软件以及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硬件设施,为保证设备运行或科研活动开展所购买的相关服务等也可以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由于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与科研有关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以理解为“科研仪器设备”,但用于通识教学、体育教学等活动的设备不能定义为“科研仪器设备”;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不应当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二是自行采购范围扩大。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以由各学院(研究院)或课题组组织组织,采购自主权大大提高。自行采购项目,用户单位通过采购与资产一体化服务平台发起,原则上采用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等方式实施;采用比价的,可以在学院网站等公开发布信息,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向特定供应商提供采购信息,协商过程和采购结果确定等内容应当形成记录并在采购与资产一体化服务平台存档备案。

三是项目(经费)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适用情形,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确定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经费)负责人可以与资产后勤处共同协商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无须填写《厦门大学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预算金额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用网上竞价、网上比选、比价、议价等方式进行。

项目(经费)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金额推荐评审专家或自行组建评审小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经费)负责人可以自行推荐不超过专家总数三分之一的技术评审专家,与抽取的专家、用户单位授权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但推荐的专家与用户单位授权代表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组长。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网上比选或比价方式的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经费)负责人自行组建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熟悉项目或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采用网上竞价或议价的集中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项目(经费)负责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组建评审小组。

四、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如何实行?

对因执行应急科研攻关项目等原因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经费(项目)负责人自行认定方式是否为科研急需,认定理由应当体现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相关采购,且未及时采购将导致科研活动无法开展,同时采用公示制度,接受监督。

科研急需设备在法定程序下,优先办理,加快进度,如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急需设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业务科室出具无质疑说明,报采购办审核后即可开展。

四、问:进口产品备案制管理如何实行?

项目(经费)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17年起货物10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经费)负责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自行组织至少3位专家就采购进口产品事宜进行论证,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可以与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同时开展。在采购申请时,提交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论证材料,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进行备案。

预算金额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用户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五、问:采购流程有何变化?

集中采购项目,流程与此前基本无变化,主要调整在于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审核。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由学院(研究院)提交至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此前为招投标中心)进行审核,其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申请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不再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审批,改为将《唯一供应商专家论证意见表随采购结果在学校相关网站一并公告。

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先通过厦门大学采购与资产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申请或备案,审核通过或备案成功后再实施采购采购。

六、问:如何落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主体责任?

一是各学院(研究院)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管理,建立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对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的议事决策机制,相关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

二是项目(经费)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切实做好采购前期论证和调研、重视履约验收等工作。

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采购相关信息,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对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必要时应当公开征集意见,公开调研对象和内容等信息;对小额零星的采购,尽量采用网上竞价、网上比选方式进行,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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