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目录和限额调整情况
(一)采购目录内项目调整
整合货物品目,根据产品的功能用途和固有性质将货物划分为“通用货物、图书资料、科研仪器设备、车辆、剧毒化学试剂及放射性元素”五类,并设置兜底条款,便于归口管理,主要调整如下;
1.通用货物是指除图书资料、科研仪器设备、车辆、剧毒化学试剂及放射性元素以外的货物,将原品目中“集成项目、弱电及智能化项目、电器、通用耗材、空调、家具、电梯”等统一合并纳入“通用货物”范畴。
2.新增“图书资料”;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规程指南,对涉及的“图书资料”采购相关内容进行界定,由图书馆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二)调整后的采购限额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货物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
1.单价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集成项目、弱电及智能化项目、电器、通用耗材及办公用品;
3.单价或者批量1万元以上的空调、家具;
4.剧毒化学试剂及放射性元素等管制类物品;
5.各类大宗物资;
6.车辆;
7.电梯;
8.其他按规定或者经审批要求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
货物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
1.单项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通用货物,纸本资源等图书资料;
2.单项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镜像或者具有永久访问权的数字资源等图书资料;
3.单项或者批量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4.车辆、剧毒化学试剂及放射性元素等管制类物品;
5.其他按规定或者经审批要求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
货物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
20万元以上的货物,40万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货物
招投标中心采购限额标准
1.单项或者批量20万元以上的通用货物;
2.单项或者批量50万元以上的纸本资源、镜像或者具有永久访问权的数字资源等图书资料;
3.单项或者批量1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货物。
服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
单次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服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
1.单项或者批量10万以上的服务;
2.其他按规定或者经审批要求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服务。
服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
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服务
招投标中心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者批量20万以上的服务
修缮工程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
2万元以上修缮工程
修缮工程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
1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
修缮工程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
1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
修缮工程
招投标中心采购限额标准
2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
二、关于具体操作实施流程
(一)调整后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流程图
货物(不含图书资料)和服务采购流程如下:

修缮工程采购流程如下:

(二)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权限提高,由用户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和金额调整为:未达5万元的通用货物,纸本资源等图书资料;未达10万元的镜像或者具有永久访问权的数字资源等图书资料、服务、修缮工程;未达2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按规定无须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等原因,用户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应先通过厦门大学采购与资产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备案,再实施采购采购,即备案时间应早于合同签订与开具发票的时间。采用网上竞价、网上比选、学校商城采购的,通过采购与资产一体化服务平台实施,其中采用网上比选的,应说明确定成交供应商理由。采用比价的,可以在学院等相关网站公开发布信息,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向特定供应商提供采购信息;采用比价或议价的,协商过程和采购结果确定等内容应当形成记录并在采资一体化平台存档备案。
修缮工程应先通过厦门大学采购与资产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采购备案,财务报账前,结算审计材料纸质件送资产后勤处、审计处进行备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学校通过征集、遴选等方式,将试剂耗材、印刷服务、办公用品等纳入统一的管理范畴,对这部分项目,应当按照对应管理办法执行。例如,某单位采购一项预算金额为6万元的印刷服务,应当在采资一体化平台面向遴选类别的供应商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而非执行自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的流程并未发生变化,采购方式的选择也没有方式变化;采购方式变更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此前为招投标中心)进行审核后报采购办。业务主管部门、招投标中心实施的项目金额发生变化,具体调整如下:
业务主管部门:5-20万元的通用货物,纸本资源等图书资料;10-20万元的镜像或者具有永久访问权的数字资源等图书资料、服务、修缮工程;20-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
招投标中心:20万元以上的通用货物,纸本资源等图书资料;20万元以上的服务、修缮工程;50万元以上的镜像或者具有永久访问权的数字资源等图书资料;1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