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对保障性商品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经营或违反规定转让。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已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应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成新计算;购房取得产权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6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违反规定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保障性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