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2006年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以来,原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但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将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统称为经济适用住房,因此,我市也随之将此类住房称为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都属政策性住房。
不同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对象是非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申报收入和资产,并应符合家庭收入和资产控制标准,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组成不同,即对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