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为了规范供应商在参与厦门大学网上竞价、网上比选采购活动中的交易行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引导市场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采购与资产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采资一体化平台)运行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进入采资一体化平台参与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应商享有下列权利:
1.免费注册采资一体化平台,审核通过后获取相关权限;
2.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参与厦门大学网上竞价、网上比选;
3.有权拒绝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4.在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结果提出质疑,对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5.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供应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学校采购规定和采资一体化平台交易规则和数据规范;
2.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参加采购活动,接受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处理;
3.严格管理账号、密码,使用该账号参与即等同于供应商承诺遵守本通知所有条款;
4.按照规定签订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5.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售后服务;
6.如发生工商税务变更、经营资质变化或者其他影响采购活动的情况,主动向采购部门通报并更新信息;
7.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采购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供应商应当遵守的规则
(一)供应商参与报价时,应当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例如资质材料、质保或者维保售后承诺书,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相关资质文件是外文的,应当上传与原文签章相一致的中文文本。
(二)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报价,并按照采购需求和报价承诺提供相关服务。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对其报价进行修改。
(三)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已报价的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原则上不得退出;同一项目,延期后,供应商重新进行报价的,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前次报价。
(四)供应商必须保证报价内容自报价之日起90日内有效。报价应当包含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能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对用户单位加收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五)成交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当与用户单位联系,商定供货事宜,15日内签订合同。
(六)报价时间截止或者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主动向用户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申请。
(七)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用户单位有权依照合同终止采购项目,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四、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
(一)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
1.报价截止后退出采购项目的;
2.不配合处理相关争议的;
3.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形。
(二)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交易权限12个月并予以公示:
1.成交确认后,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放弃成交;
2.成交确认后未及时与用户单位签订合同的;
3.未在承诺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者提供售后服务的;
4.提供货物或者服务与承诺不一致的;
5.产品质量、服务等不满足公告中明确的采购需求的;
6.其他在履约环节出现的违约违规情形的。
(三)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交易权限三年并予以公示:
1.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2.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的;
3.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四)前款所称“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是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不同供应商的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工作人员等为同一人;
3.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不同供应商的报价资料相互混装。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厦大资产〔2021〕47号)、《厦门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2022)厦大资产3号)、《厦门大学图书资料采购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2022)厦大资产2号)执行。
厦门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